論律法

『所有真正的專一都含有必須放棄某事的成分,
而生命之內便含有了死亡。
人若立志度一種生活,
則便必須死於另一種生活。
所有的專一一律為放棄所浸潤,
而所有自由都含有紀律在內。』
甘姆 [宗教與人格]

在神的國度中,或說我們所處的世界裡,無一不是按照著一個,既定的規律在運行。而神和祂在這世上的後裔的許多交往,也都集中在訂立聖約和遵守聖約上。經由這些聖約與律法,能使祂的人民能脫離世俗,因而成為神聖,或像神一樣。

律法是教導我們認識基督的教師,而各種表徵也都是基督的影子。律法不僅界定出神與撒旦的國度,更並且由基督在塵世中的生活,做了最佳的詮釋與教導。非常清楚的,基督的降生,是律法彰顯的顛峰期。

『律法,法律』這兩者的區別似乎並不明顯,而大多數的人們也將這兩個字當成同意詞的使用。但在經文中卻選擇 『律法』這個詞來詮釋神的誡命,神的教導。而在這單單只是前後排列的文字組合中,卻有極豐富的意函。

胡適之先生,在一次公開的場合中曾提到,第一版的聖經是在中國的五四運動前後所翻譯的。而當時五四運動的目的,是希望在白話文能在中國文學的優雅,與中國文字精確的特性中找到一個平衡。而聖經即是五四運動中最完美的典範之一。

『律』在辭典中的解釋是,法則或約束。而『法』的解釋是,制度和某種可供遵行或模仿的規則。
若『律』是一種期盼,那麼『法』就是一種行動。
若『律』是一種了解,那麼『法』就是一種實踐。
若『律』是一種動機,那麼『法』就是一種行為。

我們在天上全知全能的父神,因為完全的愛,和對祂每一位子女完全的認識與了解,在一份充滿愛的『期盼』下,透過『行動』而召開天上的會議來對我們提出救恩計劃。

基督因對祂的神聖使命與召喚有著完全的『了解』,並『實踐』在他短暫的塵世生活中,以作為一種對全人類的教導與典範。

而當我們認識到救恩計劃的『動機』與目的後,也惟有透過『行為』的踐履,才能更完全的認識神與獲得屬靈的祝福。

人的法律,是消極跟隨著人的行為,又用世人有限且一直在改變的見解,去制定一種限於某時、某地的規範。

而神的律法,卻是在神對世人與對永恆法則完全的了解下,而積極頒布以今世的平安與來世的永生為目的,並可供全人類遵行與模仿的法則。

只有神的律法才能引領每一位祂的子女回到天上的家。而神的律法也是今生我們最應探究的事物之一。願我們能在每天不斷的認識律法,在工作中,在事工中,在家庭裡,在祈禱與研讀經文中,在每一個我們擁有那啟示之靈的當下。更願我們更能認識神,即更認識律法,那真理的來源,那自有的神。更願我們實踐律法,讓律法從實踐中成全我們的生命。
星期日 · · 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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